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产品责任扩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产品责任扩展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本公司对《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产品在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责任扩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展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在扩展责任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新型冠状病毒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扩展责任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伤残标准同《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产品条款),本公司按照《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产品伤残保险金责任计算方法,以新型冠状病毒保险金额为相应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三)新型冠状病毒保险金额为《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与20万元的较小者。

二、扩展责任有效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三、特别说明

被保险人在扩展责任有效期开始前已经医院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本公司不承担扩展责任。

扩展责任有效期开始后新投保保单或续保保单,被保险人在合同(或续保合同)生效日前已经医院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本公司不承担扩展责任。

四、释义

(一)医院:指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您的代理人或当地机构,也可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19。

中国人寿,始终与您在一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